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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解析与风险防范——从认定标准到法律后果,再到申诉应对与源头防范

日期:2026-11-03      作者:华鼎知识产权       来源:公众号·IPRdaily

“专利布局不能再只看数量,更要经得起检验。”

2024年1月20日,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》(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)正式施行。这部只有13条的部门规章,把“诚实信用”写在了专利申请的起点,也把八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逐条列明。


对企业而言,它的分量可以用一句话概括:专利布局不能再只看数量,更要经得起检验。


本文结合现行法规与实务经验,逐条拆解八类非正常申请行为的认定标准,梳理被认定后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,并给出企业可直接落地的自查与防范清单。


77号令第二条写得很直白: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,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,恪守诚实信用原则,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,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。


首先,我们需要逐条对照77号令第三条,详细的了解八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:


(一)内容明显相同或简单组合


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,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。


企业自查:是否存在同一技术成果拆成多件?是否只改无关参数重复申报?多件申请之间能否体现真实的技术差异?


(二)编造、伪造、变造,或抄袭拼凑


存在编造、伪造、变造发明创造内容、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,或者抄袭、简单替换、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。


企业自查:说明书中的性能数据是否有原始实验记录支撑?是否整段照搬他人已公开内容?


(三)主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


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。


企业自查:申请是否对应真实完成的技术方案?是否存在“模板化”批量产出?


提示:即便借助AI辅助撰写,也必须以实际完成的技术方案为基础。


(四)不合常理、变劣、堆砌


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、设计常理,或者变劣、堆砌、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。


企业自查:权利要求是否聚焦真实改进点?技术方案是否可实施、有积极效果?


(五)无实际研发活动


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,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。


企业自查:研发人员、研发经费、项目记录是否齐备?申请与自身主业及研发能力是否匹配?


(六)恶意分散提出


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、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、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。


企业自查:关联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申请?是否在借名、借壳分散申报?


(七)不正当转让、虚假变更


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、受让专利申请权,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、设计人的。


企业自查:发明人是否真实参与研发?转让是否有真实商业目的并留存对价凭证?


(八)兜底条款


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、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。


企业自查:是否存在以专利为工具的虚假宣传、虚假质押、融资背书等不诚信行为?


别忘了第四条

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、诱导、教唆、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。 这意味着——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若参与其中,同样要担责;反过来,选择一家规范执业的代理机构,本身就是企业风险控制的一部分。


其次,我们也需要知道,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与认定后的法律后果。


✅ 第一部分,审查程序


发现线索——在受理、初步审查、实质审查、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,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。目前以大数据分析、智能比对为主要排查手段,关联主体、相似文本、异常数量均可被自动捕捉。


启动专门审查——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,启动专门审查程序。


通知陈述意见(关键窗口)——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,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、法律手续办理请求。


认定与处理——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仍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,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,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。


救济——对驳回决定不服,可依法提出专利复审请求;对不予批准法律手续办理请求不服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
逾期后果(第六条):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,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,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视为未提出。


申诉窗口错过即失效,这一点必须知悉。


✅ 第二部分,五项处理措施(第九条)


 

 

 


✅ 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(第八条)


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,依据《专利法》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实施行政处罚;对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,以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,依据《专利代理条例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
✅ 陈述意见权(第十条)


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前,必要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——这是申诉材料发挥作用、扭转认定的关键窗口。


✅ 如果被认定后怎么办?


接到《非正常审查业务专用函》后,应围绕“申诉书 + 证明材料 + 组织技巧”系统应对。


1. 申诉书(陈述意见书)——材料的主线


案件基本信息:申请号、发明名称、申请人、通知文书号及收到日期


被指控情形摘要:准确复述通知书中认定的行为类别与理由


逐条回应与理由(核心):说明研发过程、技术来源、申请策略的正当性


证据索引:每项理由后标注对应证据编号(如“见证据3:实验原始记录”)


请求事项:明确请求撤销非正常认定并继续审查 / 撤回申请 / 仅撤回部分


撰写要点:针对性回应、事实证据对应、语言客观专业、明确请求、加盖公章。


2. 证明材料——研发真实性证据链


围绕“立项→过程→结果→投入→成果”构建证据链,证明研发活动真实发生。原始记录效力高于事后补做的说明材料。


 

 

 


实务中还要注意“对症下药”:被认定“无实际研发”的,重点补研发投入与人员证明;被认定“编造数据”的,重点补原始实验记录与检测报告;被认定“内容相同”的,重点做技术差异对比与研发演进说明;被认定“恶意分散”的,重点说明各主体股权关系、业务分工与独立研发证据。


3. 组织技巧——让审查员“一眼看懂、按图索骥”


对照通知书逐条回应,编制证据目录与索引,重点证据前置,条理清晰、装订规范。同时可评估是否主动撤回低价值申请、集中力量保住优质申请。


提交前必查清单:

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?

是否编制证据目录并编号?

证据是否加盖公章/骑缝章?

证据与申诉书理由是否一一对应?

是否存在虚假材料风险?(务必诚实——宁可撤回,也不造假)


最好的应对是预防:企业风险防范五项要点


建立申请前评估制度——先评估、后申请:核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、创造性、实用性,核查研发真实性,杜绝“为数量而申请”。


研发过程全程留痕——建立实验记录、研发日志、数据存档制度。原始记录既是研发成果的证据,也是应对审查的有力武器。


合理规划申请策略——一项创新成果一件申请,不拆分、不凑数;申请量与研发能力匹配,避免跨领域、超能力批量申报。


选择规范代理机构——核查代理机构资质与合规记录,警惕“低价批量”“包授权”承诺。机构违规,企业同样受损。


建立预警与应对机制——接到审查通知第一时间响应,必要时寻求专业支持;持续关注专利代理行业“蓝天”行动、信用监管等政策动态。


专利的价值,从来不在于数量,而在于它能否真正保护一项创新。把合规管理做在申请之前,就是成本最低的风险防范。

 

(原标题: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解析与风险防范——从认定标准到法律后果,再到申诉应对与源头防范)
来源:IPRdaily中文网(iprdaily.cn)作者:杜永琴 


编辑:IPRdaily辛夷          校对:IPRdaily纵横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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